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案件一:關于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與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貸糾紛
基本情況: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披露《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61),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粵5102民初1365號判決:
一、文化長城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廣發銀行潮州分行借款本金 23,000,000元及 應計利息(利息計至 2020年 9月 20日為670,066.67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計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逾期罰息按年利率7.41%計算);
二、被告文化長城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原告廣發銀行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應計利息(利息計至2020年9月20日為69,200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7%計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逾期罰息按年利率7.41%計算);
三、被告文化長城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廣發銀行潮州分行保全申請費5,000元;
四、蔡廷祥、吳淡珠對上述一、二、三項判決文化長城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51民終522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根據雙方當事人在二審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審法院對涉案利息的計算是否正確。
文化長城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法院對涉案貸款利息計算有誤。其中,本金為2300萬元的貸款,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計日至2020年9月20日結息日共6個月,年利率為5.7%,利息應為655500元;本金為2400萬元的貸款,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起計日至2020年9月20日結息日共6個月,年利率為5.7%,利息應為684000元。經查,本案中,潮州廣發銀行與文化長城公司、蔡廷祥、吳淡珠于2020年3月2日簽訂編號為(2020)汕銀展字第000001號《人民幣貸款展期合同》。其中,對利息計算作出明確約定:涉案貸款利息按貸款展期期限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展期實際天數*日利率,日利率計算基數按照一年360天,換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結息方式為按月結息,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21日為付息日,一審時,文化長城公司、蔡廷祥、吳淡珠均承認其與潮州廣發銀行對涉案合同進行了充分協商,且上述約定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中關于存貸款利率換算和計息公式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因此,關于借款本金為2300萬元的貸款,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的計息天數為184天(2020年3月21日起計),按年利率5.7%計,利息應為2300萬元*184天*(5.7%/360)=670066.67元。同理,關于借款本金為2400萬元的貸款,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的計息天數為184天(自2020年3月21日起計),按年利率5.7%計,利息應為2400萬元*184天*(5.7%/360)=699200元,一審法院對涉案貸款利息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案件二: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與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貸糾紛
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長城世家瓷業有限公司、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吳淡珠
基本情況: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70),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金融借貸糾紛二審已裁定,裁定發回重審。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5102民初1124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根據《民事裁定書》(2021)粵5102民初1124號的部分內容披露如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聯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天河區行政審批局工商登記行政訴訟案件及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許高鐳等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必須以上述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上述案件尚未審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ㄒ唬┥钲陂L城世家商貿有限公司、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莊雪彬勞動合同糾紛
基本情況:深圳長城世家商貿有限公司與莊雪彬的勞動合同糾紛,根據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深勞人仲裁【2021】1758號),裁決結果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和本委對上述事實的認定,本委仲裁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莊雪彬)與第一被申請人(深圳長城世家商貿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1年2月7日解除;
二、第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8年8月8日至2020年12月12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人民幣32194.06元、休息日加班工資人民幣61189.83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人民幣5974.12元;
四、準許申請人撤回關于要求第一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停工工資9410.53元的仲裁請求;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深勞人仲案件的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原告 被告 案由 涉案金額(萬元) 訴訟進展 訴訟審理結果 訴訟判決執行情況 判決情況及財產保全措施等情況
文化長城 翡翠教育及其原股東、核心管理團隊 股權轉讓糾紛 160,716.63 2019年8月1日立案 撤訴 不適用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454.9 撤訴結案 不適用 不適用
朱慧欣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1,117.15 調解結案 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顯示涉案金額合計11,171,520.27元并由公司承擔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部分執行 公司接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變賣通知書》(2019)粵0304執20015號,獲悉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5日10時至2020年12月16日10時止在京東司法拍賣平臺上變賣位于:(1)潮州市楓溪區蔡隴大道長城公司A幢廠房(房產證號:2016038213)變賣價為人民幣3,110,912元;(2)潮州市楓溪區蔡隴大道長城公司B幢廠房(房產證號:2016038210)變賣價為人民幣2,894,223.36元;(3)潮州市楓溪區蔡隴大道長城公司H幢倉庫(房產證號:2016038179)變賣價為人民幣8,932,967.68元。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0 訴前調解結案 不適用 不適用
新余創思資產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1,441.17 二審已結案 二審判決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案件受理 費及保全費由公司承擔。 執行中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 押財產通知書》(2020)粵0304執保2829號,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潮州楓溪支行44****802賬戶存款人民幣0元;中國銀行潮州分行64****619賬戶內存款人民幣57,402.54元;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11****271賬戶內存款人民幣0元。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20)粵0304執保4613號,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公司:廣東南粵銀行廣州粵墾路支行96****580賬戶內存款人民幣0元;交通銀行潮州分行49****280賬戶內存款人民幣0元;位于潮州市楓溪區蔡隴大道長城公司機房、門衛房北幢、門衛房南幢、配電房、C幢廠房、D幢廠房、F幢倉庫、H幢倉庫、A幢廠房、B幢廠房、辦公樓、E幢生廠車間、G幢生產車間。
天津鈺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676.36 調解結案 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顯示涉案金額合計6,763,576元并由公司承擔 部分執行 公司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示信息查詢,獲悉公司因未在期限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新余信公成長新興資產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3,239.2978 二審已結案 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二、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文化長城向新余信公支付3239.2978萬元;三、駁回新余信公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執行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19)粵0304執保2451號。
深圳普方達源力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2,108.98 二審已結案 二審判決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由公司承擔。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19)粵0304執保4326號,輪候凍結公司在中國銀行潮州分行68****616及64****619賬戶內的存款0元,凍結河南智游臻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輪候凍結公司持有的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2108.9820萬元的股權份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執行通知書(2020)粵0304執33079號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共青城納隆德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1,260.49 二審已結案 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執行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19)粵0304執保1539號。
新余邦得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457.81 二審已結案 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執行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19)粵0304執保4919號,凍結公司持有的潮州市民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457.8106萬元的股權份額及潮州市長城世家瓷業有限公司人民幣457.8106萬元的股權份額。
新余卓趣資本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3,087.61 二審已結案 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執行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19)粵0304民初10936號,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潮州楓溪支行44****802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0.00元;中國銀行潮州分行64****619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57, 402.54元;廣發銀行潮州支行11****271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0.00元;持有關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000元的股
新余智趣資產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0 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訴處理。 不適用 不適用
創思蘭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民間借貸糾紛 3,182.46 二審已判決。 撤銷一審判決(一審判決詳見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披露的《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90)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粵03民終17410號,裁定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49465號民事判決;駁回創思蘭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廣東興信典當行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典當糾紛 1,005.52 二審已結案,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公司償還當金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費由公司承擔。 執行中 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2021)粵0515執104號,通知公司,法院立案庭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10時在法院第五審判庭對公司名下位于潮州市楓溪區蔡隴大道長城公司H幢倉庫進行搖珠選定評估機構。
深圳市銳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174.79 恢復執行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仲裁費、律師費及保全費等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中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2021)粵51執恢20號,裁定續行凍結公司持有的河南智游臻龍科技有限公司17.48%的股權,凍結期限三年。
廣東麥貝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經營合作合同糾紛 612.62 2019年12月4日立案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106民初41635號判決一聯汛教育應于判 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麥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二聯汛教育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廣東麥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三駁回原告廣東麥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文化長城 金融借貸糾紛 6,715.77 2020年1月2日立案 一審已判決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305民初64號,判決文化長城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浙商銀行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66961043.7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二文化長城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浙商銀行深圳分行支付律師費20萬元;三蔡廷祥、吳淡珠對文化長城所欠浙商銀行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蔡廷祥、吳淡珠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文化長城追償;四浙商銀行深圳分行對文化長城抵押給浙商銀行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楓溪區蔡隴大道長城 公司D幢廠房、G幢生產車間的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北京完美空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企業借貸糾紛 4,770.9 一審已判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撤訴,公司重新向法院申請再審 審理中 執行中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1)粵03民終2441號,判決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決書送達至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陜西恒言數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借款合同糾紛 2,732 2020年1月7日立案 一審已判決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20)粵0304民初5150號,判決:一、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陜西恒言數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500萬元;二、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陜西恒言數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三、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陜西恒言數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四、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陜西恒言數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十萬元。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泓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14,681.12 一審已判決 一審判決公司返還股權轉讓款及支付利息。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3民初7號一、被告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泓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支付股權轉讓款9077. 3369萬元及違約金(以9077. 3369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0.2%的標準,www.987tk.com。自2018年6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蔡廷祥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泓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支付因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遲延給付股權轉讓款9077.3369萬元的違約金(以9077.3369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8年6月26日起計算至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清償該款項之日止);三、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中請,申請對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泓投資合伙企業(有限
合伙)持有的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54.6626 萬股股票解除限售;四、駁回原告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泓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
許高鐳 文化長城 要求增加其對股東大會的議案 6.00 已判決,許高鐳提起上訴,審理中 駁回許高鐳的請求 不適用
許高鐳、廣州商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要求對其持有公司的股份進行解鎖 5097.3835 撤訴 不適用 不適用
黃鉦淇 聯汛教育、文化長城 聯汛教育與黃鉦淇業務合作糾紛 237.89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聯汛教育、文化長城 聯汛教育與鼎仁科技業務合作糾紛 75.623 中止仲裁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深圳市銳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311.78 已形成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仲裁費、律師費及保全費等費用。 執行中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1)粵51執236號,裁定凍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3311750.20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聯汛教育、文化長城、潮州市長城世家瓷業有限公司、蔡廷祥、吳淡珠 金融借款糾紛 5000.00 一審已判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已判決 二審已裁定,裁定發回重審二審已裁定,裁定發回重審(二審裁定詳見于公司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70) 不適用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5102民初1124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
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雋 隆貿易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 250.00 審理中 一審已判決 執行中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 粵0191民初12537號,判決:一、文化長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編號為2020-020的《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股權轉讓進展的公告》中所稱的落款時間為 2019年12月25日的《債務轉讓協議書》不成立;二判令文化長城、雋隆貿易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或人民日報等媒體上擇其一刊載澄清公告和致歉聲明,刊登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三判令文化長城于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證券網、巨潮資訊網、深圳交易所官方網站等平臺上,擇其一刊登公告說明情況并賠禮道歉,刊登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四判令文化長城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東方置地賠償經濟損失、商業信譽損失160萬元;五判令文化長城、雋隆貿易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東方置地
中國銀行潮州分行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吳淡珠、聯汛教育、深圳長城世家 金融借款糾紛 2900.00 二審已判決,本案發回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重審。 重審結果為中止訴訟。 不適用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5102民初1123號,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訴訟。
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金融借款糾紛 1708.4542 一審已判決 公司于近期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391民初7019號,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為基數,自 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 24%的標準,扣除已支付利息81萬元計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0元及保全擔 保費8542元;三、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對被告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原告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245號901-906號的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扣押)財產通知書(2020)粵0391民初7019號,查封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 245號901房、902房、903房、904房、905房、906房;廣州長城世家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赤崗支行44****846賬戶。
許高鐳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事項有異議 已判決 二審已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不適用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許高鐳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名譽權糾紛案 1 已判決 二審已判決 不適用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許高云、許高鐳、林俏云 金融借款糾紛 796.78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粵0106民初7038號,裁定凍結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許高云、許高鐳、林俏云的銀行存款人民幣7,967,835.0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公司接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
書(2020)粵0106民初7038號、協助公示通知書(2020)粵0106民初7038號,協助凍結許高鐳持有的廣東文化長城股份有限公司價值7,967,835.08元的股權份額,不予辦理股東(名稱)變更登記,不予辦理涉及股東出資額變化內容的章程備案。
新余智趣資產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廣東雋隆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文化長城 股權轉讓糾紛 1096.04167 一審已判決,新余智趣不服,提起上訴 審理中, 不適用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文化長城 代位權糾紛 0 已判決 二審已判決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粵03民終26501號裁定: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5民初13866號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吳淡珠 金融借款糾紛 4836.93 一審已判決,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已判決 已判決 不適用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51民終522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麥貝科技有限公司 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糾紛 61.85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0106民初6709號判決準 許原告撤回對文化長城的起訴。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糾紛 1160.00 審理中 一審已判決 不適用 根據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304民初45220號,判決如下:(1)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8%的標準,自2018年12月19日計至2019年12月31日止);(2)被告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違約金(以1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6%的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計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3)駁回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東聯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許高鐳、許高云、聶雅 要求返回公司資料的糾紛 0.01 一審已判決,破解快三單雙大小規律。許高鐳、聶雅不服,分別提起上訴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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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智趣資產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州雋隆貿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審已判決,原告不服重新提起上訴 一審已判決,駁回新余智趣起訴。 不適用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0191民初8613號,裁定駁回原告新余智趣資產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起訴。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清算糾紛 已判決 二審已判決,裁定駁回上訴 不適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粵破終76號,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名譽權糾紛 200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行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長城世家瓷業有限公司、蔡廷祥、吳淡珠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623.70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長城世家商貿有限公司、蔡廷祥、吳淡珠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7583.86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寧波梅山保稅港區御泓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 代位權糾紛 12759.75 審理中 未形成判決 不適用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結果通知書》(2021)粵03民初3424號,凍結1.凍結被申請人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銀行賬戶400****028,凍結期限一年,已實際 凍結人民幣3193888.51元,凍結額度為人民幣91178652元,期限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2,凍結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的債權,價值以87984763.49元為限,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不得再向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支付,凍結期限三年,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4日。
吳祖才 朱慧欣(申 請執行人)、文化長城 (被執行人) 執行異議 31.25 已判決 一審已判決 不適用 駁回異議人吳祖才的異議請求。
新余智趣資 產管理合伙 企業(有限合伙) 廣東雋隆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方置地集團有限公司、文化長 城 代位權糾紛 0 已結案 撤訴 不適用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名譽權糾紛 0 審理中 不適用 不適用
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瑞元千合木槿1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糾紛 3878.882852 審理中 不適用 不適用
許高鐳 文化長城、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譽權糾紛 0 一審已判決 一審已判決,駁回許高鐳的全部訴訟情況。 不適用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 蔡廷祥 章證照返還糾紛 0 審理中 不適用 不適用
嘉興卓智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廣東文化長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合同 56.8 審理中 不適用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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